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山西道尔铝业有限公司新建年处理200万吨低品位铝土矿浮选分级综合利用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 建设单位、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山西道尔铝业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温泉乡石岭后村委闫家山
联系人:李胜利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山西道尔铝业有限公司新建年处理200万吨低品位铝土矿浮选分级综合利用项目
地理位置: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温泉乡石岭后村委闫家山
项目性质:新建
占地面积:200亩
项目总投资:40728万元。
建设规模:年处理200万吨低品位铝土矿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人员 |
姓名 |
所学专业 |
职称 |
现场调查 |
谢淑丽 |
钢铁冶金 |
工程师 |
孙晓贤 |
预防医学 |
副主任 |
|
王琳 |
环境工程 |
助理 |
|
刘永晓 |
矿产地质 |
工程师 |
|
杨陆光 |
应用化工技术 |
助理 |
|
周康战 |
计算机应用 |
助理 |
|
陪同人员 |
李胜利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15年7月 |
四、建设项目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氢氧化钠、氧化钙、硫化氢、碳酸钠、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矽尘、煤尘、氧化铝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噪声、高温、工频电场、手传振动、紫外辐射。
通过调查与检测,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有害因素和噪声、高温等物理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接触氧化铝尘9个工种均未超标,其中装载司机、破碎工、筛分工、布料工、原料系统皮带工、磨浮系统皮带工、放灰工7个工种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后实际接触粉尘浓度可低于行动水平;接触煤尘评价2个工种均未超标,其中,锅炉工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后实际接触粉尘浓度可低于行动水平;接触矽尘评价2个工种均未超标,其中放灰工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后实际接触粉尘浓度可低于行动水平,制药工接触其他粉尘浓度低于行动水平,机修工接触电焊烟尘、砂轮磨尘浓度低于行动水平。
接触噪声18个工种,其中13个工种未超标,破碎工、筛分工、磨机工、浮选工、泵工5个工种超标,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后实际接触LEX,W可低于行动水平。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2012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该项目属于第一类采矿业,第四分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的第一种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故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次评价认为,该项目在主体工程施工同时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了同步建设,并同步运行,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正常生产过程中若能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建议,该项目在职业病危害控制各方面能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对建设项目的概况及建设施工期、设备安装期、项目投产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进行了分析和评价,评价范围全面、单元及工作场所划分合理。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对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的分析与评价较全面。
3、《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基本正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基本正确。
4、《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基本符合要求;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得到了落实。
5、《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进行了分析;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进行了分析。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效果分析基本正确;
7、《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正确,建议基本可行。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还需按照专家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
1、在项目背景中补充说明项目立项由来及企业隶属关系,并附相关资料。
2、完善破碎车间、筛分车间、皮带区、均化区、磨浮区防尘、防噪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分析。
3、依据GBZ/188-2014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完善职业健康监护体检项目、种类、人数等的调查、分析与评价。
4、按照评价单元、工作场所划分及岗位、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征、检测结果,针对性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因素的影响。
5、进一步分析超标原因并提出针对性补充措施。
6、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防护设施落实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
7、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山西道尔铝业有限公司新建年处理200万吨低品位铝土矿浮选分级综合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企业按照专家组意见进行现场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经专家组长签字后,依相关程序上报吕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